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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维修担保


  施工合同质量维修保函:等同于质量保修保证金。在担保期间内,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的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,给受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,视为担保事故发生,受益人可向担保人提出索赔,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和担保合同的约定,在担保金额内负责赔偿。


  担保人、受益人为查明和确定担保事故的性质、原因和担保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由担保人承担。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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